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
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
为做好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工作,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工作。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重要措施,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是保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范进行的重要前提。各地国资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和扎实做好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工作,并对其从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职责。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制定选择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提出组织工作要求,选择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在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下,负责从事本地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工作。
三、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原则。国资监管机构在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时,应按照“打破区域限制、立足规范运作、促进资源共享、利于长远发展”的原则,按统一的标准和条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进行。
四、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方式。国资监管机构在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时,应在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的基础上,采取公开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工作可由国资监管机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产权交易专家以及企业代表组成评审工作组。
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以下主要工作:
(一)制订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实施方案;
(二)按照统一的要求拟订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具体标准和条件;
(三)对产权交易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