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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

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
(农计发[2004]10号 2004年7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保证项目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项目检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对农业部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干预被检查单位与项目无关的工作或经营管理活动。
  检查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经费不得在项目中列支。
  第七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建设项目社会公开监督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归口管理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起草相关工作制度,编制年度检查方案,统一部署检查,组织建设项目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提出违规问题处理意见并监督整改。
  第九条 农业部行业司局和部直属单位,负责本行业或本单位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整改等具体工作,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业或本单位项目检查情况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自查,并根据项目整改要求,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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