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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人力资源配备;
  3.项目主要承担人员的经历;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
  8.财务状况;
  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经历;
  3.监理规划(大纲);
  4.投标价格;
  5.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8.财务状况。
  (四)仪器、设备、材料评标
  1.投标价格;
  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3.组织供应计划;
  4.售后服务;
  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6.财务状况。
  第四十二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明确排序。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必须选择评标委员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按次序选择后续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项目)或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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