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人宣布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评标人员熟悉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七)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通知投标人;
  (八)需要书面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九)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十)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附往来澄清函、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报招标人。
  第三十八条 设计、施工、监理评标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工作人员将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名称、标识等进行隐蔽。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逾期送达;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
  (四)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信息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六)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七)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八)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
  (九)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十一)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在同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采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从技术、商务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勘察、设计评标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