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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一)招标范围。说明拟招标的内容及估算金额。
  (二)招标组织形式。说明拟采用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形式,自行招标的应说明理由。
  (三)招标方式。说明拟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农业系统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人应按审批部门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标工作。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条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已批准;
  2.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二)监理招标条件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三)施工招标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
  3.建设资金已落实;
  4.建设用地已落实,拆迁等工作已有明确安排。
  (四)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
  3.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4.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五条 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二)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 委托招标是指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
  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必须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质等级应与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
  招标代理机构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介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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