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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二)指导、监督、检查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
  (三)推荐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家人选。
  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建和管理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四)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并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行业司局报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五)组织本辖区内重大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

第三章 招标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第八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等因素限制,实行公开招标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三)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过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不宜进行招标的;
  (三)潜在投标人为三家以下,无法进行招标的;
  (四)抢险救灾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在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中提出招标方案。符合第十条规定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招标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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