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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农计发[2004]10号 2004年7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仪器、设备、材料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有明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在项目立项审批时经农业部批准。
  (二)自行招标的应组建招标办事机构,委托招标的应选择由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编写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
  (五)接受投标文件。
  (六)制订具体评标方法或细则。
  (七)成立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
  (九)确定中标人。
  (十)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一)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二)签订合同。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二)审核、报批项目招标方案;
  (三)指导、监督、检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
  (四)受理对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督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组建和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组织重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活动。
  第六条 农业部行业司局负责本行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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