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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
  (五)根据第五十二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六)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的。
  第五十四条 因发生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重新招标后,仍出现同样情形,经审批同意,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受理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处理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农业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活动。
  对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该建设工程的勘察任务或工程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监理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任务的建设监理单位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施工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建设工程的土建、田间设施、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建设工程所需的仪器、设备、建筑材料等的供应单位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农业部直属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2004年7月22日 农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 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一)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二)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三)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
  第五条 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一)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发展计划司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相应行业司局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上一级计划主管部门。
  (二)直属单位承担的本单位基础设施项目(不含行业发展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组织竣工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

  第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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