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逾期送达;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
(四)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信息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六)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七)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八)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
(九)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十一)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在同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采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从技术、商务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勘察、设计评标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人力资源配备;
3.项目主要承担人员的经历;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
8.财务状况;
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经历;
3.监理规划(大纲);
4.投标价格;
5.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8.财务状况。
(四)仪器、设备、材料评标
1.投标价格;
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3.组织供应计划;
4.售后服务;
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6.财务状况。
第四十二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明确排序。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必须选择评标委员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按次序选择后续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项目)或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废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7个工作日无不同意见,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规定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第五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第五十二条 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