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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
(2002年8月1日 证监法律字[2002]4号)


  为了加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保障证监会行政处罚依法得到执行,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现就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证监会法律部是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负责证监会全系统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具体事务由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办理。
  各派出机构应指定专门处室,负责辖区内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明确责任和分工,完善规章制度。
  各派出机构应当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将其负责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具体处室及其负责人报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
  二、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具体内容是:
  (一)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
  (二)罚没款的催缴;
  (三)《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具体落实,包括督促、验收等工作;
  (四)吊销从业资格证书、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停或撤销资格、责令停业、责令关闭的具体落实和监督执行;
  (五)查摸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住所、财产状况、是否有逃避执行的情况等;
  (六)证监会其他行政处罚措施的具体落实和监督执行;
  (七)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和派出机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审理规则(试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送达。
  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未收到送达回证的,必须及时采取其他措施送达。
  派出机构完成送达后,应及时制作送达报告(由证监会统一制定样本格式),并于送达后七日内将送达报告报送证监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送达报告应载明送达人和受送达人姓名、送达时间、地点、方式,并附送达回证及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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