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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押物或更换保证人;
  (三)停止发放未使用的贷款;
  (四)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计收罚金;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六)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押物;
  (七)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一)借款人死亡或宣告失踪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二)借款人破产、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至影响债务清偿的;
  (三)借款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因其他债务的履行,影响贷款人权利实现。

第九章 贷款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要加强对个人二手房抵押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的偿还情况,了解贷款抵(质)押品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济状况。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核销。在发放贷款后应建立贷款台账和加强台账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档案管理,定期对档案的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档案的破坏、丢失,特别要检查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等重要法律文件的完整性。
  第三十八条 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抵押贷款通过“7251”个人住房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个人二手房抵押贷款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保险费、合同公证费、鉴证费、评估费、契税、印花税等有关税费由借款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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