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申请人或船员,海事管理机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船员、适任证书申请人有其他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十一条 主管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持证船员有非法取得的适任证书或伪造、变造的适任证书,应当予以没收和注销。
第九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对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船员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行政措施:
(一)责令其退出考场;
(二)中止其考试、评估;
(三)宣布其当期考试、评估成绩作废。
第九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本规则时,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或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其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船员”系指已持有或正在申请能够证明持证人具备满足STCW公约规定的专业技能证书的人员或者正在航海类教育机构接受STCW公约规定的专业技能训练的学员。
(二)“船长”系指在海船上任职并负责指挥一艘船舶的人。
(三)“大副”系指级别仅次于船长,并且在船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船长指挥船舶的甲板部高级船员。
(四)“轮机长”系指主管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五)“大管轮”系指级别仅次于轮机长,并且在轮机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六)“高级船员”系指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和GMDSS通用操作员的统称。
(七)“海船”系指航行于海上以及江海直达的各类机动船舶。
(八)“军事船舶”系指军队拥有并用于军事目的的船舶。
(九)“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十)“液货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适合于运输散装液体货物的船舶,包括: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三种。
1、“油轮”系指建造并用于运载散装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船舶;
2、“化学品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用于散装运载《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列的任何液体产品的船舶;
3、“液化气体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用于散装运载《国际气体船舶规则》第19章所列的任何液化气体或其他产品的船舶。
(十一)“客船”系指《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十二)“滚装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限定的、设有滚装货物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十三)“非运输船”系指不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的其他类型船舶,如工程船舶、拖轮等。
(十四)“水产品运输船”系指专门从事冷冻产品或鲜活水产品运输的运输船舶。
(十五)“高速船”系指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5海里/小时及以上动力支撑船舶和排水型船舶,但不包括常规客船、货船、滚装客船和集装箱船舶。
(十六)“无限航区”系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其中包括世界各国的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及河流。
(十七)“近洋航区”系指北纬55度至北回归线之间与东经142度以西的太平洋水域以及北回归线至赤道之间与东经99度以东、东经130度以西所包括的太平洋水域。
(十八)“沿海航区”系指包括中国的近岸航区、黄海、东海、南海和中国各沿海港口的水域。
(十九)“近岸航区”系指距中国海岸不超过50海里或按习惯航线航行在中国沿海各港口间的通航水域。
(二十)“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系指经修正的《无线电规则》和《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的全球海上移动无线电通信系统。
(二十一)“A1海区”系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数字选择呼叫(即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二十二)“A2海区”系指除A1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