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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失效]

  中国籍船员持有STCW公约非缔约国适任证书及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不予承认。
  第七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承认签证的持有人有不适任的证据,或者因违反有关规定应当受到扣留或吊销适任证书处罚的,可以扣留或吊销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承认签证。
  第七十八条 承认签证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章 公司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备有完整、最新的船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国际公约。
  公司应建立船员档案,确保对船员录用、培训、任职、解职、安全技术考核以及有关船员考试、评估、证书或签证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和有效的管理,保持并随时可查到在其船舶上服务的所有船员的文件和数据,包括船员的资历、培训、持证、适任情况以及健康状况等。
  公司负责对录用的船员进行有关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的培训,并应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
  第八十条 公司指派船员任职时,应保证被指派的船员:
  (一)按本规则和有关船舶配员规定的要求持有适当的适任证书;
  (二)熟悉其在船舶的具体职责,以及船舶的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和局限性;
  (三)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或防污染职能时,能有效行使职责。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向其管理的每艘船舶的船长提供书面指示,规定船长应该遵循的旨在帮助新船员熟悉其职责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确保为新到船上工作的每个船员提供一个在履行其职责之前熟悉船上设备、操作程序以及为正确履行其职责所需的其他安排的合理机会。上述有关要求和程序的内容应包括:
  (一)给出一段合理的时间,在此期间,每个新船员将有机会了解其即将使用或操作的具体设备,船上具体的值班、安全、环境保护和紧急程序以及需要懂得的正确履行指定职责的有关安排;
  (二)指定一名了解情况的船员,负责使每个新船员获得基本信息。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 船员在船任职期间,其适任证书原件应保留在船上,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船员离职后应将适任证书妥为保管,不得留船保存。
  第八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有明显理由认为持证人未能保持值班标准时,海事管理机构可对持证人保持值班标准的能力和资格进行专业性评估:
  (一)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触礁;
  (二)在航行、锚泊或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
  (三)违反航行规则;
  (四)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
  评估不合格者,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评估的实际情况要求其重新培训和考试或者对其签发以其评估后确认的能力相适应的较低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具体评估程序和办法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八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依法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可对船员进行实操性检查。对实操性检查不合格的船员,情节严重的,可采取强制培训的行政措施。
  第八十五条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1年后,可按本规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原签发机构申请适任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其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程度等情况通过以下措施签发包括较低航区、等级、职务在内的适任证书:
  (一)参加培训;
  (二)通过一定评估项目的评估;
  (三)通过一定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八十六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为每个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建立船员档案,包括对船员的实操性检查不合格和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记录。
  有关公司或机构可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查询船员档案。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和行政措施

  第八十八条 船员从事或者参与伪造、变造、出售、转让船员适任证书谋取非法利益,有违法所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该船员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的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骗取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拒绝受理或不予签发,1年内不予受理相应申请;通过上述方式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该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或承认签证,3年内不予受理相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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