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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失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评估者,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培训,安全记录良好,可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客船、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相应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或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适任证书。
  在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其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
  第三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外,本节其余各条规定适用于在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包括50海里)的客船或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第二节 液货船

  第三十九条 在液货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相应的液货船特殊培训,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并持有适用于相应的液货船的适任证书。
  第四十条 在液货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持有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第四十一条 符合本条规定的船员,可申请其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相应种类的液货船:
  (一)初次申请适任证书适用于某种类液货船的船员,应在取得液货船特殊培训合格证后,在相应的液货船上见习不少于3个月。此后,适任证书持有人经过其他种类的液货船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即可申请其适任证书适用于其他种类液货船。
  (二)申请适用于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液货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
  (三)申请适用于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液货船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及沿海航区液货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中专及以上学历教育。

第五章 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提前3个月公布考试、评估计划。
  第四十三条 申请各类别、等级职务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按本规则附件一执行。附件一规定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要求需要调整时,由主管机关以文件的形式调整并公布。
  第四十四条 适任考试、评估应当同时申请。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由船员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或公司在主管机关规定的申请期间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委托他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该公司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材料至少包括营业执照。
  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员申请参加适任考试、评估的,由其所在教育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考试与评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三)12个月内体检的《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五)本规则规定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六)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七)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
  (八)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表明其适任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或学籍证明。
  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员申请适任考试、评估,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前款第(一)、(三)、(五)、(六)、(七)、(九)项规定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对符合本规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应当于考试、评估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签发《准考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参加适任考试、评估者应遵守考场规则。考场规则由主管机关颁布。
  第四十八条 参加适任考试、评估,有部分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在自初次考试、评估《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评估的,所有已有考试、评估成绩失效。
  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员必须在评估合格后方可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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