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应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服务满6个月;
(二)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三)申请大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二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四)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第十五条 申请航区扩大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
持有沿海航区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者,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考试、评估。
第十六条 申请吨位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吨位较低一级吨位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第十七条 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吨位均较低一级但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第二节 轮机部船员
第十八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
(一)申请无限航区、沿海航区船舶的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主管机关规定的值班机工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的教育。
(二)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三)申请无限航区船舶的大管轮、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完成本条(二)项规定的教育,并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
第十九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均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应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服务满6个月;
(二)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三)申请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四)申请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第二十一条 申请航区扩大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
持有沿海航区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者,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功率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较低一级功率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第二十三条 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功率均较低一级但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第三节 无线电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申请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的专业教育和培训:
(一)申请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的学历教育。
(二)申请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三)申请GMDSS一、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本条(二)项规定的教育的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