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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与收款人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
  第七条 信用社向当地农行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办行审查同意并行文上报二级分行批准后,双方签订委托代理业务协议书,确定委托代理关系。
  第八条 对提供保证金的信用社,委托代理关系确定后,信用社应将在农行经办行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分设A、B户,其中,A账户为正常的资金往来结算账户;B账户为代办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结算账户。
  第九条 信用社指定的客户需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应与信用社同时向经营行提出承兑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申请人填写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二)委托信用社的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委托书》;
  (三)客户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四)真实、有效、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
  第十条 农行经办行接到上述资料后,及时进行完整性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要求信用社在同业存款账户B户中存入不低于所签汇票金额50%的保证金;同时,信用社应向农行经办行出具书面承诺函,明确信用社对该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连带责任担保。农行经办行根据信用社委托的金额、期限及要求的时间等条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填写书面通知,及时通知信用社,说明原因,并退回提交的原始资料。
  第十一条 信用社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足额资金转至农行B账户。农行经办行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将信用社同业存款B账户中同额资金转入企业在农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按规定见票付款。
  第十二条 农行代签行有权要求信用社督促其指定客户于汇票到期前10天在农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存足票款,汇票到期,如信用社指定客户的账户中无足额资金支付时,农业银行可直接从信用社账户上划转等额资金用于支付代信用社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款,信用社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三条 农行经办行应按代签银行承兑汇票额度的一定比例向信用社收取代办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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