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农业银行有权经办行接受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委托,为在信用社开户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即出票人为企业,承兑人为农业银行,由信用社为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三条 委托农业银行代其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信用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管理规范、经营良好、支付能力强;
(二)与当地农行保持较为密切合作关系,在农行开立存款往来结算账户。
第四条 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农行经办行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双方平等协商,互惠互利;
(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农行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除按票面金额收取不低于50%的承兑保证金(含用存单、国库券、银行承兑汇票或备用信用证进行质押)外,还就承兑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由信用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能够提供100%保证金、全额存单、国库券、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可按低风险业务品种流程办理。
第五条 对非100%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为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信用社除满足第三条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本充足率在4%及以上;(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
(二)流动比率在100%及以上;(流动比率=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
(三)存贷款比例在75%及以下;(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期末平均余额/各项存款期末平均余额×100%)
(四)净现金流量及经营性净现金流量均为正值;
(五)近两年连续盈利;
(六)经办行认为需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信用社委托农行为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能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各项管理规定,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三)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同时必须在农行经办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与信用社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