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信用社
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2年8月26日 农银发[2002]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经人民银行审核,我行现已获准开展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操作办法》积极开展此项新业务,总行将不再对此业务逐一授权,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行应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审慎选择资产状况良好的信用社,并与信用社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各分行开办此项业务时,应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持《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备案回复通知书》(银管备中〔2002〕第012号)到当地管辖行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三、请各行在《操作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及时报总行(机构业务部)备案。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附二: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备案回复通知书(银管备中〔2002〕第012号)(略)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防范承兑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和《
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