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变更公司住所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条件
1、公司申请在同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内变更住所(以下简称同辖区迁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对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有妥善的处置方案;
(2)公司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符合期货经纪业务的需要。
2、公司申请在不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间(以下简称跨辖区迁址)变更住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调查或者因违法违规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
(2)公司经营正常,不存在停业整顿、特别处理或者因不符合持续性经营标准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
(3)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风险事件,不存在重大财务等风险;
(4)公司已建立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的有关规定;
(5)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7)公司在拟迁入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内已设立营业部,且该营业部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正常,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调查或者因违法违规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
(8)公司对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有妥善的处置方案;
(9)公司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符合期货经纪业务的需要;
(10)公司在拟迁出地连续正常经营两年以上。
(二)程序
1、同辖区迁址的程序
(1)申请同辖区迁址的,公司应当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
(2)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依据派出机构的审查意见,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同辖区迁址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同辖区迁址的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住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迁址完成,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5)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同辖区迁址的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
(6)在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得到妥善处理后,公司应当将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7)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8)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是否符合期货经纪业务需要的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向公司出具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通知,同时抄送该公司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