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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住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4月9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15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住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42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变更行为,督促公司严格依法履行变更程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公司申请变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条件
  拟任法定代表人已取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程序
  1、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应当向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的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
  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依据派出机构的审查意见,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公司持《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一)和原《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5、领取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后,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自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2、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三);
  3、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原件),若公司章程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决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
  4、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申请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条件
  1、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增加注册资本的,新增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减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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