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4月9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15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
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41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行为,督促公司严格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根据《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营业部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条件
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千万元的,最多可以设立五家营业部。公司注册资本每增加人民币一千万元的,可增设一家营业部;
2、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
3、上半年提出申请的,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八十、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六十,注册资本超过五千万元的,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三千万元;下半年提出申请的,公司当年度上半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八十、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六十,注册资本超过五千万元的,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三千万元;
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公司已建立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的有关规定;
6、公司在最近一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驻的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调查或者因违法违规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
7、公司经营正常,不存在停业整顿、特别处理或者因不符合持续性经营标准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
8、公司经批准已开业的营业部守法合规经营;
9、公司不得同时筹建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营业部;
10、公司的住所与营业部的经营场所不得在同一城市内,公司不同营业部的经营场所不得在同一城市内;
11、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完备的管理制度;
12、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拟设营业部至少具有出纳、交易、结算、计算机管理岗位,公司的出市代表不得兼职前述岗位,前述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13、拟设营业部有符合期货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