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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4]104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已于7月1日发布实施,现将实施《运作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应当认真学习贯彻《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运作办法》,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各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的格式与内容》(见附件)的规定报送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并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拟订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草案。
  三、《运作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基金,原基金契约下列内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规定,将原基金契约修改为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规定的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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