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1号)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00四年七月十三日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物制品质量管理,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以下简称批签发),是指国家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的制度。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者进口。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
第四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标准为现行的国家生物制品规程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药品标准。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按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生产、检验完成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向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
第六条 申请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必须具有下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一:
(一)药品批准文号;
(二)《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三)体外生物诊断试剂批准注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