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国测法字[2004]4号

目录



  一、序言
  二、通用标准
  三、大地测量专业标准
  四、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
  五、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六、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七、地籍测绘专业标准
  八、房产测绘专业标准
  九、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
  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
  十一、地图编制专业标准
  十二、海洋测绘专业标准
  十三、甲(特)级标准

序言

  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甲(特)级标准三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从事不同测绘专业的测绘单位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是指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等专业标准。
  甲(特)级标准是对规模较大的、专门从事测绘活动的甲级测绘单位制定的标准。
  由于测绘科技的发展或其它特殊需要,国家测绘局可作出特别决定。
  三、凡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达到相应等级的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
  丙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地图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二项业务。
  四、作业限额是指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测绘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资质证书》所载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作业限额承揽测绘项目。
  五、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丙、丁级标准做出调整。
  七、本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测绘资质审查内容和标准(通用标准)



┏━━━━━━━━━━━━━━━━━━━━━━━━━━━━━━━━━━━━━━━━━━━━━┓
┃                    通用指标                     ┃
┃                等级(甲、乙、丙、丁级)                  ┃
┃                                             ┃
┃                    主体资格                      ┃
┃1、具有法人资格。                                     ┃
┃2、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应当有 ┃
┃主管测绘生产的领导和主管测绘技术质量的专业技术负责人。                  ┃
┃3、中外合资的测绘企业应由中方控股,中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之和为51%及以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
┃                                             ┃
┃                    人员状况                      ┃
┃1、本标准所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测绘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
┃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7年以上的人员;获得测绘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任 ┃
┃职资格并从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6年以上的人员;获得测绘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 ┃
┃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4年以上的人员。本标准所称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
┃的人员,以及测绘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任职资格并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6 ┃
┃年以上的人员;获得测绘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获得测绘专业博士学 ┃
┃位,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本标准所称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 ┃
┃务的人员,以及具有测绘中专以上学历,但无高、中级技术职务,且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 ┃
┃人员。                                          ┃
┃2、从事5年以上测绘工作的测绘相关专业(如地质、水利、勘察、物探、道桥、工民建、规划、计算机┃
┃等)的工程技术人员可视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但不得超过本规定对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50% ┃
┃。                                            ┃
┃3、法定退休人员、兼职人员、临时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院校所属测绘单位聘请在职教师从事 ┃
┃测绘活动的,其聘用教师的人数不得超过本规定对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30%。        ┃
┃                                             ┃
┃                    仪器状况                      ┃
┃按各专业等级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或者租借的仪器设备以及闲置或者不┃
┃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不能列入。审查发证机关要求提供载有仪器设备状况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时,申┃
┃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
┠─┬────┬────────────────────────────────┬─────┨
┃分│ 考核 │               等级               │  备注  ┃
┃级│ 内容 │                                │     ┃
┃指│    │                                │     ┃
┃标│    │                                │     ┃
┠─┼────┼──────┬────────┬─────┬──────────┼─────┨
┃ │    │  甲级  │   乙级   │  丙级  │    丁级    │     ┃
┠─┼────┼──────┼────────┼─────┼──────────┼─────┨
┃单│单位成立│   5   │    3    │     │          │高新技术单┃
┃位│时间(年│      │        │     │          │位可以适当┃
┃资│)   │      │        │     │          │减少成立时┃
┃历│    │      │        │     │          │间    ┃
┠─┼────┼──────┼────────┼─────┼──────────┼─────┨
┃管│技术  │有专门的质量│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有专职质量│有专职或者兼职的质量│已经通过质┃
┃理│质量  │检验机构和专│机构和专职质量检│检验人员,│检验人员,有完善的测│量保证体系┃
┃水│保证  │职质量检验人│验人员,有完善的│有完善的测│绘成果质量保证制度,│认证的单位┃
┃平│体系  │员,有完善的│测绘成果质量保证│绘成果质量│应当通过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提供认┃
┃ │    │测绘成果质量│制度,一般应当通│保证制度,│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证证书;尚┃
┃ │    │保证制度,一│过ISO9000系列质 │应当通过市│部门的质量保证体系考│未通过质量┃
┃ │    │般应当通过 │量保证体系认证,│(地)级以│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保证体系认┃
┃ │    │ISO9000系列 │或者通过省级测绘│上地方人民│明文件。      │证的单位,┃
┃ │    │质量保证体系│行政主管部门的质│政府测绘行│          │应当提供测┃
┃ │    │认证。   │量保证体系考核,│政主管部门│          │绘行政主管┃
┃ │    │      │取得通过考核的证│的质量保证│          │部门的考核┃
┃ │    │      │明文件。    │体系考核,│          │证明文件。┃
┃ │    │      │        │取得通过考│          │     ┃
┃ │    │      │        │核的证明文│          │     ┃
┃ │    │      │        │件。   │          │     ┃
┠─┼────┼──────┼────────┼─────┼──────────┼─────┨
┃资│测绘成果│有健全的测绘│有健全的测绘成果│有测绘成果│有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     ┃
┃料│及资料档│成果及资料档│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设 │     ┃
┃档│案管理制│案管理制度和│度和相应的设施,│管理制度和│施,应当通过县级以上│     ┃
┃案│度   │相应的设施,│通过档案主管部门│相应的设施│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     ┃
┃管│    │一般应当通过│的认证认可,或者│,应当通过│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     ┃
┃理│    │档案主管部门│通过省级测绘行政│市(地)级│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     ┃
┃ │    │的认证认可;│主管部门考核,取│以上地方人│          │     ┃
┃ │    │尚未取得认证│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民政府测绘│          │     ┃
┃ │    │认可的,应当│文件。     │行政主管部│          │     ┃
┃ │    │通过省级测绘│        │门考核,取│          │     ┃
┃ │    │行政主管部门│        │得通过考核│          │     ┃
┃ │    │考核,取得通│        │的证明文件│          │     ┃
┃ │    │过考核的证明│        │。    │          │     ┃
┃ │    │文件。   │        │     │          │     ┃
┠─┼────┼──────┼────────┼─────┼──────────┼─────┨
┃测│ 主要 │有经省级以上│有经市(地)级以│有经县级以│          │新成立的单┃
┃绘│ 测绘 │测绘行政主管│上测绘行政主管部│上测绘行政│          │位除外  ┃
┃业│ 项目 │部门认定的近│门认定的近期重大│主管部门认│          │     ┃
┃绩│ 完成 │期重大测绘成│测绘成果,成果质│定的近期较│          │     ┃
┃ │ 情况 │果,成果质量│量优良。    │大测绘成果│          │     ┃
┃ │    │优良。   │        │,成果质量│          │     ┃
┃ │    │      │        │优良。  │          │     ┃
┗━┷━━━━┷━━━━━━┷━━━━━━━━┷━━━━━┷━━━━━━━━━━┷━━━━━┛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