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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失效]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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