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00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000年八月八日发布的《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目录
一、序言
二、通用标准
三、大地测量专业标准
四、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
五、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六、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七、地籍测绘专业标准
八、房产测绘专业标准
九、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
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
十一、地图编制专业标准
十二、海洋测绘专业标准
十三、甲(特)级标准
序言
一、本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甲(特)级标准三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从事不同测绘专业的测绘单位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是指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等专业标准。
甲(特)级标准是对规模较大的、专门从事测绘活动的甲级测绘单位制定的标准。
由于测绘科技的发展或其它特殊需要,国家测绘局可作出特别决定。
三、凡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达到相应等级的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
丙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地图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二项业务。
四、作业限额是指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测绘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资质证书》所载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作业限额承揽测绘项目。
五、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丙、丁级标准做出调整。
七、本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测绘资质审查内容和标准(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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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指标 ┃
┃ 等级(甲、乙、丙、丁级) ┃
┃ ┃
┃ 主体资格 ┃
┃1、具有法人资格。 ┃
┃2、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应当有 ┃
┃主管测绘生产的领导和主管测绘技术质量的专业技术负责人。 ┃
┃3、中外合资的测绘企业应由中方控股,中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之和为51%及以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
┃ ┃
┃ 人员状况 ┃
┃1、本标准所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测绘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
┃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7年以上的人员;获得测绘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任 ┃
┃职资格并从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6年以上的人员;获得测绘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 ┃
┃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4年以上的人员。本标准所称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
┃的人员,以及测绘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任职资格并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6 ┃
┃年以上的人员;获得测绘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获得测绘专业博士学 ┃
┃位,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本标准所称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 ┃
┃务的人员,以及具有测绘中专以上学历,但无高、中级技术职务,且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 ┃
┃人员。 ┃
┃2、从事5年以上测绘工作的测绘相关专业(如地质、水利、勘察、物探、道桥、工民建、规划、计算机┃
┃等)的工程技术人员可视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但不得超过本规定对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50% ┃
┃。 ┃
┃3、法定退休人员、兼职人员、临时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院校所属测绘单位聘请在职教师从事 ┃
┃测绘活动的,其聘用教师的人数不得超过本规定对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30%。 ┃
┃ ┃
┃ 仪器状况 ┃
┃按各专业等级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或者租借的仪器设备以及闲置或者不┃
┃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不能列入。审查发证机关要求提供载有仪器设备状况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时,申┃
┃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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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考核 │ 等级 │ 备注 ┃
┃级│ 内容 │ │ ┃
┃指│ │ │ ┃
┃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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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甲级 │ 乙级 │ 丙级 │ 丁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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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单位成立│ 5 │ 3 │ │ │高新技术单┃
┃位│时间(年│ │ │ │ │位可以适当┃
┃资│) │ │ │ │ │减少成立时┃
┃历│ │ │ │ │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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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技术 │有专门的质量│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有专职质量│有专职或者兼职的质量│已经通过质┃
┃理│质量 │检验机构和专│机构和专职质量检│检验人员,│检验人员,有完善的测│量保证体系┃
┃水│保证 │职质量检验人│验人员,有完善的│有完善的测│绘成果质量保证制度,│认证的单位┃
┃平│体系 │员,有完善的│测绘成果质量保证│绘成果质量│应当通过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提供认┃
┃ │ │测绘成果质量│制度,一般应当通│保证制度,│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证证书;尚┃
┃ │ │保证制度,一│过ISO9000系列质 │应当通过市│部门的质量保证体系考│未通过质量┃
┃ │ │般应当通过 │量保证体系认证,│(地)级以│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保证体系认┃
┃ │ │ISO9000系列 │或者通过省级测绘│上地方人民│明文件。 │证的单位,┃
┃ │ │质量保证体系│行政主管部门的质│政府测绘行│ │应当提供测┃
┃ │ │认证。 │量保证体系考核,│政主管部门│ │绘行政主管┃
┃ │ │ │取得通过考核的证│的质量保证│ │部门的考核┃
┃ │ │ │明文件。 │体系考核,│ │证明文件。┃
┃ │ │ │ │取得通过考│ │ ┃
┃ │ │ │ │核的证明文│ │ ┃
┃ │ │ │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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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测绘成果│有健全的测绘│有健全的测绘成果│有测绘成果│有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 ┃
┃料│及资料档│成果及资料档│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设 │ ┃
┃档│案管理制│案管理制度和│度和相应的设施,│管理制度和│施,应当通过县级以上│ ┃
┃案│度 │相应的设施,│通过档案主管部门│相应的设施│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 ┃
┃管│ │一般应当通过│的认证认可,或者│,应当通过│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 ┃
┃理│ │档案主管部门│通过省级测绘行政│市(地)级│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 ┃
┃ │ │的认证认可;│主管部门考核,取│以上地方人│ │ ┃
┃ │ │尚未取得认证│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民政府测绘│ │ ┃
┃ │ │认可的,应当│文件。 │行政主管部│ │ ┃
┃ │ │通过省级测绘│ │门考核,取│ │ ┃
┃ │ │行政主管部门│ │得通过考核│ │ ┃
┃ │ │考核,取得通│ │的证明文件│ │ ┃
┃ │ │过考核的证明│ │。 │ │ ┃
┃ │ │文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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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 主要 │有经省级以上│有经市(地)级以│有经县级以│ │新成立的单┃
┃绘│ 测绘 │测绘行政主管│上测绘行政主管部│上测绘行政│ │位除外 ┃
┃业│ 项目 │部门认定的近│门认定的近期重大│主管部门认│ │ ┃
┃绩│ 完成 │期重大测绘成│测绘成果,成果质│定的近期较│ │ ┃
┃ │ 情况 │果,成果质量│量优良。 │大测绘成果│ │ ┃
┃ │ │优良。 │ │,成果质量│ │ ┃
┃ │ │ │ │优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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