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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离岸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能够提供我行接受的备用信用证、保证金、在我行存款质押作为保证;
  (2)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和单证相符的出口押汇业务。
  7.申请人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人或抵(质)押品。
  8.已在我行开立离岸账户。

第三章 部门分工和流程

  第七条 上海分行受总行委托,按总行对上海分行下达的权限内全面负责离岸业务的市场营销、授信审查、额度核定、业务报批、业务处理、账户管理、风险评级、授信后管理以及授信余额到期的催收、风险业务重组、坏账核销等。
  第八条 上海分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日常授信业务的市场营销、受理授信客户的授信申请并进行授信调查、向授信管理部报送授信额度及授信额度调整意见、落实授信条件、授信余额管理、授信到期的通知与催收、重组方案的提出及实施;公司业务部门向授信管理部门报送的授信材料应包括:
  1.申请人在他行往来的信誉记录;
  2.公司章程、合同;
  3.授信调查报告;
  4.申请人过去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说明;
  5.申请人有关贸易合同或文件;
  6.担保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说明,和/或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的评估报告;
  7.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上海分行授信管理部负责审查公司业务部门提出的授信调查报告和授信额度调整意见,提出授信方案包括授信品种、额度、期限及授信条件等报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有权签字人或总行审批;报总行审批时,除第八条要求的内容外,还应提供:
  1.授信业务送审表;
  2.贷审会记录;
  3.信贷人员尽职确认书;
  4.总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上海分行放款中心负责审查授信文件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对授信业务操作进行确认,并配合授信后业务监控。
  第十一条 上海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离岸业务的风险重组审查、坏账核销、风险资产的管理、监控、法律合同文本的审定等。

第四章 授信调查和授信审查

  第十二条 授信调查及授信审查应着重对申请人申请离岸业务的合法性、申请人和担保人经营财务风险、业务操作风险、担保品评估风险、法律风险、国家风险、汇率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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