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客户在结算往来户存款余额不足时,可按照协议约定事项,在一定期限和额度内直接使用款项,并得随时归还。
第十九条 透支人应掌握透支账户内余额变化情况,本行会计部门应按时提供对账单。
第二十条 透支期限超过本规定,授信承办部门须对透支和担保人进行催收,并在透支清偿前,通知停止其透支额度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透支条件、需要连续办理透支业务的客户,须在当期透支额度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办妥下期透支额度审批手续。
对不再叙做透支业务的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满后不得再发生新的透支。尚未偿还的透支款可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后仍未收回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授信承办部门负责收回。
第五章 透支的利率、计息和费用
第二十二条 透支利率应高于同档次短期贷款利率,一般可采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1年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含浮动)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账户透支按日计算积数计息。该积数以当日最高透支余额计算。
第二十四条 开户行在与客户签订透支协议后,可向客户收取一次性透支承诺费。
透支承诺费=核定的透支额度×透支承诺费年费率
透支承诺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3%。
第六章 透支的日常监控
第二十五条 透支额度的日常监控由授信承办部门信贷员负责。信贷员跟踪透支人透支使用情况,定期与会计人员核对透支信息。对监控中发现的下列现象,予以相应处置并将违约处置信息通知授信管理和会计部门:
(一)发生挪用或其他违约用途的,信贷员须及时指出并责令纠正,再有发生,则取消其透支资格,所有已经发生的透支视同提前到期予以收回;
(二)透支人发生逾期的,由信贷员通知停止其额度的使用;
(三)透支人发生2次逾期或单笔逾期超过30天,信贷员通知取消其额度的使用;
(四)对透支期限超过十天的,信贷员须密切监控、进行催收,无正当理由应责令其归还。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和资产损失的,按照《
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