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公司客户账户透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透支客户在结算往来户存款余额不足时,可按照协议约定事项,在一定期限和额度内直接使用款项,并得随时归还。
  第十九条 透支人应掌握透支账户内余额变化情况,本行会计部门应按时提供对账单。
  第二十条 透支期限超过本规定,授信承办部门须对透支和担保人进行催收,并在透支清偿前,通知停止其透支额度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透支条件、需要连续办理透支业务的客户,须在当期透支额度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办妥下期透支额度审批手续。
  对不再叙做透支业务的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满后不得再发生新的透支。尚未偿还的透支款可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后仍未收回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授信承办部门负责收回。

第五章 透支的利率、计息和费用

  第二十二条 透支利率应高于同档次短期贷款利率,一般可采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1年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含浮动)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账户透支按日计算积数计息。该积数以当日最高透支余额计算。
  第二十四条 开户行在与客户签订透支协议后,可向客户收取一次性透支承诺费。
  透支承诺费=核定的透支额度×透支承诺费年费率
  透支承诺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3%。

第六章 透支的日常监控

  第二十五条 透支额度的日常监控由授信承办部门信贷员负责。信贷员跟踪透支人透支使用情况,定期与会计人员核对透支信息。对监控中发现的下列现象,予以相应处置并将违约处置信息通知授信管理和会计部门:
  (一)发生挪用或其他违约用途的,信贷员须及时指出并责令纠正,再有发生,则取消其透支资格,所有已经发生的透支视同提前到期予以收回;
  (二)透支人发生逾期的,由信贷员通知停止其额度的使用;
  (三)透支人发生2次逾期或单笔逾期超过30天,信贷员通知取消其额度的使用;
  (四)对透支期限超过十天的,信贷员须密切监控、进行催收,无正当理由应责令其归还。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和资产损失的,按照《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