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户申请的透支额度;
(二)客户在本行上年的日均存款水平;
(三)扣除企业自有和视同自有资金后的流动资金年度平均需求部分,按不超过10%予以测算;
(四)企业在交行的综合授信额度,其中,透支部分按不超过10%予以测算。
第十一条 透支额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自透支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二条 透支期限是客户连续透支、未发生清偿的时间,一般掌握在10天以内,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透支期限超过3个月的,从到期后的次日起按逾期贷款管理。
第十三条 客户一旦发生透支逾期未还,其剩余透支额度不得使用,直至其归还为止。如果客户在透支额度有效期内累计发生二次逾期或单笔逾期超过30天的,我行即取消其透支额度,终止透支协议,下年度不再核定其额度。
第四章 透支业务处理流程
第十四条 授信承办部门对申请透支的客户,根据其信用表现和自律程度,作出是否受理的决策,同意受理的,本行授信承办部门根据透支申请人提交的授信申请资料(除短期授信必需资料外,还应对透支额度的测算依据进行说明),根据本行透支条件、申请人财务、经营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调查意见并决定是否申报。
第十五条 授信管理部门对授信承办部门申报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透支对象和透支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透支用途是否合理。在肯定其诚信的前提下,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核定透支额度。
第十六条 透支额度的审批权限包含在短期授信额度审批权限内。
第十七条 透支额度经最终批准后,由授信承办部门与透支人签订《公司客户账户透支协议书》,并按规定收取透支承诺费。需要担保的,与保证人或抵押人办理最高额担保手续。授信承办部门将《授信审批书》副本及《公司客户账户透支协议书》副本交会计部门,作为客户透支额度的依据。
第十八条 透支便利通过开设透支账户提供。会计部门负责透支账户的开设,根据确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做好客户透支的有关账务处理和控制,并反馈相关透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