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印6份 中国人民银行制
附二:
交通银行公司客户账户透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优质客户的融资需求,对其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账户透支,是指根据客户与我行订立的协议,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以外,可在核定的额度内透支款项用以临时支付不足,并得随时归还的融资便利。
第三条 公司客户账户透支按照“先授信后使用”的原则,严格审核、监控和管理。透支额度纳入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透支业务暂限于本币透支业务。
第二章 透支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 透支对象严格限定在财务状况优良且具有自律精神、管理规范、与我行有长期往来或重点争取的客户中。
第六条 申请透支须具备以下条件: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主要贸易结算往来在我行,银行综合收益明显;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或满足我行要求的有关条件。
第七条 透支用途仅限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临时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八条 公司营运性开支中对职工个人的各种补偿费包括公积金、统筹金等不得列入透支范围。
第三章 透支额度的核定和期限
第九条 透支额度与其他分类额度一并核定,纳入综合授信额度管理。透支额度不能与其他分类授信额度互换使用。不得单独核定透支额度作为客户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条 透支额度应根据客户的偿债能力、结算情况和业务规模等进行综合评定。原则上根据以下几方面的最小一项审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