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2003年11月18日 建城[2003]22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关于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中有关“建设部应在2003年底前实现对直辖市、省会城市等大城市、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特别是其核心景区的各类开发活动和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的要求,建设部决定自2003年起开始建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进行动态监测。现提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监测遵循“统一部署、分级监管、分步实施”的原则。
建设部负责对全国151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部署,并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进行监测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测、核查工作;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有关基础资料收集、核查、自查、上报工作。
建设部在2003年底以前,组织完成19个首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均属世界遗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遥感监测工作,其名单和工作进度安排详见附件一、附件二。在2004年底以前组织完成其余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遥感监测的推广工作,实现对151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遥感动态监测。
二、监测对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监测内容主要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和规定的审批程序,生态环境(含地形、地貌、植被、河流等)是否相对稳定(见附件三)等。
(一)土地利用监测,即对风景名胜区内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监测指标包括土地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
(二)建设工程监测,即对风景名胜区内各项建设活动,特别是一些重大建设项目,如铁路、站场、仓库、医院、工矿企业、公路、索道、缆车、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旅馆建筑、水利工程等,进行动态监测,监测指标主要有建筑性质、建筑面积、建筑位置等。
(三)生态环境监测,即对地质构造、植被覆盖、水体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