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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内销远洋船用进口设备税收政策及有关减免税审批事项下放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内销远洋船用进口设备税收
政策及有关减免税审批事项下放的通知
(2004年4月27日 署税发[2004]120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舶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设备及部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为此,总署曾以《海关总署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用设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2]153号)和《海关总署关于2003年内销远洋船用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3]74号)予以明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署领导关于转变总署机关职能的指示,经研究,决定将有关内销远洋船用进口设备减税审批事项交由承造内销远洋船的造船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十五”期间对生产发展改革委批准建造的内销远洋船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部件及设备(详见附件1)按1%计征进口关税(关税税率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执行期限为2002年1月至2005年12月31日。
  二、发展改革委批准建造的内销远洋船是指: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国内订造的远洋船舶。
  三、各种型号内销远洋船所需关键设备及部件进口数量,每年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造船企业的造船计划、当年用汇计划由国防科工委审定。
  四、生产内销远洋船所需进口关键设备及部件的减税手续由造船企业统一办理。属于国内配套企业进口的设备和部件也由造船企业办理手续,进口后准予交由配套企业使用。
  五、主管海关按财政部下达的《内销远洋船用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清单》确定国内承造的客滚船、散货船、液货船、集装箱船等船舶进口设备及部件范围。按国防科工委批准的《内销远洋船进口关键设备及部件用汇计划表》核定造船企业承造的船型数量、当年度进口金额。
  六、造船企业应于货物进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海关要认真对每艘船进口设备和部件进行审核和核减,并按规定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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