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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广东、福建液化天然气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广东、福建液化天然气
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4年4月16日 财关税[2004]14号)
海关总署:
为支持广东、福建液化天然气项目,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广东、福建液化天然气项目进口的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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