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与建造规范
◆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3〕199号文件)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
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
(三)复核原则
遵守《规划》。规划确定了7条原则:(1)集中处置、合理布局,(2)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统筹规划和建设,(3)采用先进实用、成熟可靠技术,切实实现安全处置,(4)功能齐全、综合配套,(5)加强监管能力建设,(6)提高设备制造水平、积极推进产业化,(7)先行试点、稳步推开。这是开展《规划》项目前期工作、进行项目复核的基本原则,并贯穿于规划实施的全过程。
因地制宜。各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条件等差异较大,需要在项目复核工作中,在保证安全处置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保项目建成并发挥作用。
协商完善。我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经验不多,在项目复核过程中,复核人员与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面平等讨论、磋商,听取多方意见,集思广益,完善可研报告、建设方案等前期工作。
客观公正。项目复核以确保建设水平为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向各地收取项目复核评估费用,明确项目复核的范围和重点,客观公正地提出合理意见,推进《规划》项目健康运作。
(四)复核重点
本大纲的复核对象为《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凡纳入《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必须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对项目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投资计划。
本复核大纲是国家环保总局开展项目复核时的依据和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和环保局项目审批时也可作参考。
项目复核的中心是通过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保证建设水平的基本目的。项目复核重点分为2个方面,一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说明如何实现安全处置和达标排放,二是各项项目前期工作是否具备开工和资金拨付条件。主要复核要点为:(1)项目建设的布局、规模、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合适可行,(2)项目配套条件如项目业主、配套资金、收费政策是否落实,(3)项目的技术工艺设备能否实现安全处置,(4)项目投资和财务评价测算的收费标准是否合适。
(五)组织形式
项目复核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国家环保总局规划财务司组织项目复核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以下简称规划院)具体承担项目复核及相关技术工作。
规划院组织复核专家组,通过程序审查、征求专家书面意见、召开专家组咨询会议、现场考察等形式,形成项目复核意见。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领导小组通过会议形式审议复核意见,形成复核结论,提交国家发改委。
(六)复核程序
各省发改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规划项目进行审批后,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有关批复文件等材料同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申请,上报,进入项目复核阶段。具体程序可以分为如下6个步骤:
1、程序审查。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后,规划院首先进行程序性审查,审查项目材料是否齐全、工艺技术路线是否基本符合有关要求、地方配套条件是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要求是否落实等。对于材料不齐全、工艺技术路线明显不符合相关要求、可研内容和深度达不到要求的,告知省级审批部门和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进行程序审查。
2、专家初审。对材料基本齐全、工艺技术基本合理的项目,规划院将有关材料提前发送复核专家,根据专家书面意见,规划院适时组织专家咨询会议,必要时可请项目业主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到会,质疑、讨论,形成专家组咨询意见。对于项目复杂、影响较大的项目,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3、交换意见。规划院将结合程序审查和专家咨询意见等,与项目业主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进行协商,交换初步审查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要求等达成一致。
4、修改完善。对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根据项目初步审查意见,请项目单位补充、修改和完善。对项目规模、选址、技术、投资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对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报批。
5、提交复核报告。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完善并能达到复核要求后,由规划院综合专家意见、项目进展情况、可研报告修改情况等,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复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