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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复核大纲(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
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复核大纲(试行)》的通知
(环办[200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04〕16号)对规划内项目可研复核的要求,我局组织编写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复核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复核大纲》)。现印发你局,请按照《复核大纲》的要求抓紧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尽快按规定程序将可研报告书报送我局和国家发改委复核,以便国家尽快核准项目,下达投资计划,确保《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按期高质量完成。
  附件: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复核大纲(试行)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复核大纲(试行)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 2004年6月)

  一、总则
  (一)复核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128号文),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04〕16号文),以及《关于落实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有关安排及下一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4〕144号),为贯彻落实《全国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基于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及要求,特制订本项目复核大纲,开展规划项目复核工作。
  项目复核的目的是:检查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严把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质量关,规范项目建设,保证项目技术水平,保证投资效益,切实实现安全处置。
  (二)复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128号
  ◆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04〕161号)
  ◆关于落实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有关安排及下一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4〕144号)
  ◆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复核委托函(环财〔2004〕22号)
  ◆关于严禁建设简易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紧急通知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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