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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失效]

  1.持卡人使用境内卡在1个月内提取外币现钞和境外消费金额累计超过等值20000美元的;
  2.持卡人使用个人卡在1年内提取外币现钞和境外消费金额累计超过等值40000美元的;
  3.持卡人使用单位卡在1年内提取外币现钞和境外消费金额累计超过等值60000美元的。
  (六)金融机构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报备资料。
  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资料的,应以电子方式和书面方式分别报送。E-mail地址:yinhangchu@mail.safe.gov.cn。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收件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银行外汇收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037。
  七、其他事项
  (一)境内卡所有附属卡的消费、提现限额及大额报备等应与主卡纳入同一个账户管理。
  (二)本文所涉及的时间,“1个月”指1个自然月,“6个月”和“1年”按连续自然月计算。
  (三)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应组织好本外币卡境内交易的人民币清算工作。发卡金融机构必须将本外币卡的卡BIN上报中国银联,供收单金融机构从中国银联的平台下载。收单金融机构应做好相应的银行卡系统设置,在判卡时,必须优先判人民币卡。各发卡金融机构应按月将发生的“误抛”交易金额及造成“误抛”的收单机构名单向中国银联报备。
  (四)开展银行外币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全面客观地向客户介绍银行外币卡的外汇管理政策,向公众说明银行外币卡使用范围和透支还款等项管理规定,防止片面宣传和误导。
  (五)境内各发卡金融机构若因本通知而需修改银行卡章程的,应在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六)各地外汇局应对辖内金融机构银行外币卡项下的宣传、业务开展中外汇管理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可疑信息进行跟踪检查。对金融机构片面和错误宣传的,应责令其改正。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和个人,外汇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法规进行处罚。
  八、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2003年5月发布的《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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