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塞拉利昂商品装运前检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塞拉利昂
商品装运前检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04年5月26日 国质检检[2004]22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及其实施方案,保证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总局制定了《出口塞拉利昂商品装运前检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随时报总局。

  附件:

出口塞拉利昂商品装运前检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实施方案,根据检验检疫系统出口检验工作经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我国出口塞拉利昂商品装运前检验工作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商品检验方面
  装运前检验工作中的商品检验活动可以结合现有的出口法定检验工作进行,在检验内容、方法、标准、程序等有关方面按出口法定检验工作的现行做法执行。
  二、监装工作方面
  (一)监装工作的内容。
  监装时应核查货物的唛头、批号、品名、数量、型号/规格、包装情况等。监装后应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并加施封识,拼装、散装货物可视情加施封识。装运前检验证书应列明集装箱号和封识号。监装原始记录中应记录本批货物的集装箱号和封号并附货物的照片。
  (二)监装工作的实施。
  从监装工作角度,出口货物可分为产地整批出口货物、产地分散供货口岸集中装运出口货物和产地分段装货口岸最终装运出口货物,相应的监装程序和要求不同,如下:
  1.整批装运的集装箱运输出口货物,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具备监装条件,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装工作。
  2.拼装、散装的货物由产地分批直接运至口岸或最终装运地,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具备监装条件,由口岸或最终装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装,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后出具换证凭单,且注明“未监装”字样。
  3.当货物分批装运且顺序运往口岸或最终装运地装箱或装船出口时,各装货点的检验检疫机构分别实施检验、估价和监装,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并加施封识。后一个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前一个检验检疫机构的封识无误后方可开封装货,监装后应重新加施封识,依次类推。最后由口岸或最终装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核查货证并重新加施封识后,出具统一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