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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实施《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通知

  2.居住建筑窗户上的照度和室内直接看到发光体(光源或灯具)的光强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值。

  表2

住宅建筑控制干扰光的照度、光强和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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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向居住区内侧的住户│ 朝向居住区外侧的住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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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时前 │23时后  │23时前   │23时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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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户上的垂直照度│10   │2     │25     │  4  ┃
┃       (lx)│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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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看到发光体的光强│7500  │1000   │7500    │2500  ┃
┃       (cd)│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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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墙面亮度│10   │10    │25     │ 25  ┃
┃      (cd/m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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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筑或构筑物使用泛光照明灯具的上射光通量和总光通量比值(ULR)在风景区为零;城市低亮度(≤4cd/m2)区为5%;城填中等亮度(≤6cd/㎡)区为15%;城市中心的亮度(12cd/㎡)区为商业区等为25%。
  4.建筑或构筑物景观照明用电的单位功率限值(W/㎡)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建筑或构筑物景观照明的单位功率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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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照面的反射比(%)  │ 背景亮度 │ 背景亮度为 │  背景亮度  ┃
┃           │(≤4cd/㎡)│  6cd/㎡  │(≤12 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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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0        │  0.87  │  1.53  │   2.17   ┃
┠───────────┼──────┼──────┼───────┨
┃30~60        │  1.53  │  2.89  │   3.78   ┃
┠───────────┼──────┼──────┼───────┨
┃20~30        │  2.21  │  4.42  │   6.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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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市的道路交通的功能和景观照明
  1.城市机动车道路的功能和景观照明
  对城市机动车道路照明的路面平均亮度、总均匀度、眩光(阈限增量)路面亮度的纵向均匀度和环境比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值。

  表4

机动交通对照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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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应用范围               ┃
┃明│                                        ┃
┃等│                                        ┃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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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种道路  │各种道│     各种道路    │很少或无交│带人行道,但人行┃
┃ │        │路  │            │叉口的道路│道的照明达不到P1┃
┃ │        │   │            │     │~P4级的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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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av(cd/㎡) │  UO │TI           │  UL  │    SR    ┃
┃ │维持的最小平均值│最小值│ 初始最大值的百分数(%)│ 最小值 │   最小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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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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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   2.0    │ 0.4 │      10     │   0.7 │    0.5   ┃
┠─┼────────┼───┼────────────┼─────┼────────┨
┃M2│   1.5    │ 0.4 │      10     │   0.7 │    0.5   ┃
┠─┼────────┼───┼────────────┼─────┼────────┨
┃M3│   1.0    │ 0.4 │      10     │   0.5 │    0.5   ┃
┠─┼────────┼───┼────────────┼─────┼────────┨
┃M4│   0.75   │ 0.4 │      15     │     │        ┃
┠─┼────────┼───┼────────────┼─────┼────────┨
┃M5│   0.5    │ 0.4 │      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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