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居住建筑窗户上的照度和室内直接看到发光体(光源或灯具)的光强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值。
表2
住宅建筑控制干扰光的照度、光强和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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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向居住区内侧的住户│ 朝向居住区外侧的住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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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时前 │23时后 │23时前 │23时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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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户上的垂直照度│10 │2 │25 │ 4 ┃
┃ (lx)│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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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看到发光体的光强│7500 │1000 │7500 │2500 ┃
┃ (cd)│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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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墙面亮度│10 │10 │25 │ 25 ┃
┃ (cd/m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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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或构筑物使用泛光照明灯具的上射光通量和总光通量比值(ULR)在风景区为零;城市低亮度(≤4cd/m2)区为5%;城填中等亮度(≤6cd/㎡)区为15%;城市中心的亮度(12cd/㎡)区为商业区等为25%。
4.建筑或构筑物景观照明用电的单位功率限值(W/㎡)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建筑或构筑物景观照明的单位功率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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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照面的反射比(%) │ 背景亮度 │ 背景亮度为 │ 背景亮度 ┃
┃ │(≤4cd/㎡)│ 6cd/㎡ │(≤12 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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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0 │ 0.87 │ 1.53 │ 2.17 ┃
┠───────────┼──────┼──────┼───────┨
┃30~60 │ 1.53 │ 2.89 │ 3.78 ┃
┠───────────┼──────┼──────┼───────┨
┃20~30 │ 2.21 │ 4.42 │ 6.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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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的道路交通的功能和景观照明
1.城市机动车道路的功能和景观照明
对城市机动车道路照明的路面平均亮度、总均匀度、眩光(阈限增量)路面亮度的纵向均匀度和环境比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值。
表4
机动交通对照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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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应用范围 ┃
┃明│ ┃
┃等│ ┃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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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种道路 │各种道│ 各种道路 │很少或无交│带人行道,但人行┃
┃ │ │路 │ │叉口的道路│道的照明达不到P1┃
┃ │ │ │ │ │~P4级的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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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av(cd/㎡) │ UO │TI │ UL │ SR ┃
┃ │维持的最小平均值│最小值│ 初始最大值的百分数(%)│ 最小值 │ 最小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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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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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 2.0 │ 0.4 │ 10 │ 0.7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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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1.5 │ 0.4 │ 10 │ 0.7 │ 0.5 ┃
┠─┼────────┼───┼────────────┼─────┼────────┨
┃M3│ 1.0 │ 0.4 │ 10 │ 0.5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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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4│ 0.75 │ 0.4 │ 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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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 0.5 │ 0.4 │ 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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