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
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62号 2004年6月2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改善我国利用外资环境,完善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促进对外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在上海、北京、深圳3地进行了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在总结上述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国对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关联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二、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的关联公司包括境内关联公司和境外关联公司,其中,境内关联公司包括:
  (一)外资跨国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
  (二)外资跨国公司控股或参股(参股比例不低于25%,下同)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在境内设立,并委托其管理的分公司;
  (四)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在境内控股或参股,并委托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
  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包括:
  (一)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
  (二)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
  (三)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如需办理本通知规定的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申请: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营业执照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三)其境外关联公司名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