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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85号——茅台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85号)
根据《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我局于2003年2月14日发布了对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茅台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批准公告(2003年第16号公告)。因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体制改革,现将茅台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单位由原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批准在其生产的53°陈年茅台酒和33°、38°、43°、53°茅台酒产品上使用茅台酒原产地域专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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