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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修订)

  第十四条 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连续2年资质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等级。申请晋升资质等级,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批手续。除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单位近2年来的资质年检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独立承担不少于5项海域使用论证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及通过专家评审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单位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六条 资质单位主管论证质量的技术负责人、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海域使用论证业务培训班,领取《海域使用论证岗位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培训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重新参加培训。
  海域使用论证业务培训班由国家海洋局或者国家海洋局委托的业务单位举办。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注明承担单位、资质证书等级和编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八条 国家海洋局或者国家海洋局委托的机关(以下简称年检机关)负责每年定期审查资质单位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论证质量问题,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并根据需要对提交年检材料的资质单位进行抽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审结论。
  第十九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份向年检机关提交以下年审材料:
  (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年检表一式两份;
  (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副本;
  (三)当年完成的海域使用论证项目合同复印件及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
  (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培训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涉及资质等级标准的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资质单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没有论证质量问题,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资质单位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管理水平有1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出现较轻的论证质量问题,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资质单位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管理水平有2项以上(含2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出现重大论证质量问题,造成严重损失的,或者有第二十五条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年审结论为不合格。
  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一条 年检结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由国家海洋局给予暂停执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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