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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修订)

  (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电子文本一份;
  (二)单位法人资格和固定工作场所的证明材料;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四)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六)管理水平的证明文件;
  (七)相关工作业绩及证明材料;
  (八)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应就申请材料征求申请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将书面意见反馈国家海洋局。逾期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按无意见处理。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组织成立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审定委员会,定期召开资质审定会议,评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国家海洋局或其委托的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经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审定委员会评审并公示后,由国家海洋局审批,颁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
  第十条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每2年审定一次,具体受理时间由国家海洋局决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国家海洋局自受理资质申请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不含公示时间)。如20个工作日不能完成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
  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审批结果应当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首次申请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其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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