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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3号——取消《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卫生用品的备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04年第13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国发[2003]5号),我部决定从即日起取消《
消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规定的对卫生用品的备案管理,卫生用品在投放市场前不再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今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
》加强对卫生用品的市场监管,并做好对卫生用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和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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