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在其领海航行或已向其通报进入领海意图的船舶。
4.23 缔约国政府应向在其领海航行或已通报了进入其领海意图的船舶提供建议,其中包括:
.1 建议改变或推迟其预定的通过航行;
.2 建议按特定航线航行或驶往一个具体地点;
.3 告知能够派送到船上的任何人员或设备;
.4 建议协调通过、抵港和离港,允许由巡逻艇或飞机护航(固定翼飞机或直升飞机)。
缔约国政府应提醒在其领海航行或已通报了进入其领海意图的船舶注意其所公布的任何临时限制区域。
4.24 缔约国应建议在其领海航行或已通报了进入其领海意图的船舶,为了保护船舶和保护附近的其他船舶,迅速实施缔约国可能已建议的任何保安措施。
4.25 缔约国出于第4.22段的目的而准备的计划应包括缔约国政府(包括主管机关)内一个全天候工作的适当联络点的信息。这些计划还应包括关于主管机关认为在何种情况下应从沿岸国寻求援助、以及港口设施保安员与船舶保安员之间联络程序方面的信息。
替代保安协议
4.26 缔约国政府在考虑如何实施第Ⅺ-2章和本规则A部分时,可与一个或几个缔约国政府缔结一项或多项协议。协议的范围只限于协议各方领土内港口设施之间固定航线上的短程国际航行。在缔结协议时以及协议缔结以后,缔约国政府应与其他对协议的效果有兴趣的缔约国和主管机关进行磋商。悬挂非协议方国家船旗的船舶只有在其主管机关同意并要求该船应符合协议的有关规定时才允许在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航线上运营。在任何情况下,协议均不得使协议未涉及的其他船舶或港口设施的保安水平受到妥协。特别是此种协议所涉及的所有船舶不允许与协议未涉及的船舶进行船到船活动。协议所涉及的船舶所从事的任何操作性界面活动均需包括在协议内。此种协议的实施必须受到持续的监控,并在需要时加以修订,无论如何应每5年审查一次。
港口设施的等效安排
4.27 对于某些从事有限或专门操作但有一定交通量的具体港口设施,可能更适合通过采取与第Ⅺ-2章和本规则A部分的规定等效的保安措施来符合要求。特别是对于那些工厂附设的码头、或使用频率低的码头区。
配员水平
4.28 在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时,主管机关应考虑到第Ⅴ/14条只涉及了船舶的安全航行问题。主管机关还应考虑到实施《船舶保安计划》所带来的任何额外的工作负荷并确保船舶的充分有效配员。为达到这一目的,主管机关应在考虑到为船舶人员指派的所有职责的前提下,核实船舶能够履行国家法律颁布的实施休息时间和解决疲劳问题其他措施。
监督和符合措施
综述
4.29 第Ⅺ-2/9条规定了在Ⅺ-2章中适用于船舶的监督和符合措施。该条被分成了三个部分:对已经在港内船舶的监督、对意欲进入另一缔约国港口的船舶的监督、和两种情况都适用的附加规定。
4.30 关于对在港船舶监督的第Ⅺ-2/9.1条采用了一个对船舶实施监督的系统。当船舶位于外国港口时,该缔约国正式授权的官员(正式授权官员)有权登船核查所要求的证书是否符合规定。如果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要求,可能会对船舶采取监督措施,例如进行附加的检查或滞留。这种做法反应了当前的监督系统。第Ⅺ-2/9.1条建立在上述系统之上,当正式授权官员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第Ⅺ-2章和本规则A部分的要求时,还允许采取附加的措施(包括将船舶驱逐出港)。第Ⅺ-2/9.3条为倡导公平合理地实施这些附加措施规定了保证条款。
4.31 第Ⅺ-2/9.2条对意欲进入另一缔约国港口的船舶采取监督措施以确保符合要求,在Ⅺ-2章中引入了一个完全不同的监督概念,只适用于保安问题。根据此条可在船舶进港前采取措施,以更好地保证保安。类似于第Ⅺ-2/9.1条,此种附加监督系统也以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第Ⅺ-2章或本规则A部分的概念为基础,并在第Ⅺ-2/9.2.2条和第Ⅺ-2/9.2.5条以及第Ⅺ-2/9.3条中包括了重要的保证条款。
4.32 船舶不符合要求的明确理由系指关于船舶不符合第Ⅺ-2章或本规则A部分的要求的证据或可靠信息,同时考虑到规则本部分给出的指导。此种证据或可靠信息可以来自于正式授权官员的职业判断或在核查船上根据本规则A部分签发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证书)时的发现或来自于其他来源。即使船上的证书有效,正式授权官员根据其职业判断仍可能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要求。
4.33 关于第Ⅺ-2/9.1条和第Ⅺ-2/9.2条中的可能明确理由的实例可包括(如果相关):
.1 在审查证书时取得的关于证书无效或已过期的证据;
.2 关于第Ⅺ-2章和本规则A部分要求的保安设备、文件或安排存在严重缺陷的证据或可靠信息;
.3 收到了报告或申诉,根据正式授权官员的职业判断,报告和申诉包含了明确指出船舶不符合第Ⅺ-2章和本规则A部分的要求的可靠信息;
.4 正式授权官员通过职业判断所取得的关于船长或船舶人员不熟悉关键的船上保安程序或不能开展与船舶保安有关的演练或未履行该程序或演练的证据或发现;
.5 正式授权官员通过职业判断取得的关于船舶人员中的关键成员不能与任何其他船舶人员中负有船上保安责任的关键成员建立正常通信的证据或发现;
.6 关于船舶在某一港口设施或从另一船舶接纳人员上船、装载了物料或货物,而该港口设施或其他船舶违反了第Ⅺ-2章或本规则A部分,且该船舶没有填写《保安声明》,也没有采取适当的、特别的或附加的措施或没有维持适当的船上保安程序的证据或可靠信息;
.7 关于船舶在某一港口设施或从另一渠道(例如另一船舶或直升飞机转送)接纳人员上船、装载了物料或货物,而该港口设施或其他渠道不要求符合第Ⅺ-2章或本规则A部分,且该船舶没有采取适当的、特别的或附加的措施或没有维持适当的船上保安程序的证据或可靠信息;以及
.8 如果船舶持有第A/19.4节所述的后来连续签发的《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并且根据正式授权官员的职业判断,如果船舶或公司申请此种证书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在超出第A/19.4.4节所述的最初临时证书期间之外躲避完全符合第Ⅺ-2章或本规则A部分的要求。
4.34 第Ⅺ-2/9条的国际法含义特别重要,在实施该条时应切记第Ⅺ-2/2.4条,因为存在着所采取的措施不在第Ⅺ-2章的范围之内,或应考虑到受影响船舶在第Ⅺ-2章以外的权利这两种潜在情况。所以,第Ⅺ-2/9条不影响缔约国政府在船舶虽符合第Ⅺ-2章和本规则A部分的要求,但仍认为其构成保安风险的情况下,采取以国际法为基础或符合国际法的措施,确保人员、船舶、港口设施或其他财产的安全和保安。
4.35 如果缔约国政府对船舶采取监督措施,应立即与主管机关建立联系并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主管机关能够与缔约国政府进行充分联络。
对在港船舶的控制
4.36 如果不符合情况为导致船舶被滞留而又无法在受检查的港口予以纠正的设备项目缺陷或文件无效,缔约国政府可以允许船舶驶往另一港口,条件是要满足港口国与主管机关或船长之间达成的协议。
意欲进入另一缔约国政府港口的船舶
4.37 第Ⅺ-2/9.2.1条列举了缔约国政府作为允许进港的条件而要求船舶提供的信息。所列信息项目之一是确认船舶在其最近10次挂靠港口设施期间所采取的任何特别或附加的措施。范例可包括:
.1 在挂靠一个非缔约国境内的港口设施期间所采取措施的记录,特别是那些通常都由位于缔约国境内的港口设施提供的措施。
.2 与港口设施或与其他船舶签署的任何《保安声明》。
4.38 所列的可能作为允许进港的条件而要求的另一项信息是确认船舶在最近10次挂靠港口设施期间进行的船对船活动时维持了适当的保安程序。通常将不要求包括引航员、海关人员、移民局人员或保安官员登离船的记录,也不包括船舶在港口设施中的燃油操作、驳运操作、装载物料和卸载垃圾的记录,因为这些活动通常在《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负责范围之内。可能提交信息的实例包括:
.1 在与悬挂非缔约国船旗的船舶进行船到船活动时所采取措施的记录,特别是那些通常都由悬挂缔约国船旗的船舶提供的措施;
.2 在与悬挂缔约国船旗但不要求符合第Ⅺ-2章和本规则A部分规定的船舶进行船到船活动时所采取措施的记录,例如根据其他规定为该船签发的任何保安证书的复印件;以及
.3 如果船上有从海上搭救的人员或捞起的货物,关于此种人员或货物的所有已知信息,包括其身份(如果知道的话)以及为确立其保安状况代表船舶进行的任何核查的结果。第Ⅺ-2章或本规则A部分的初衷并非延误或阻止将海上遇难人员送至安全地点。第Ⅺ-2章或本规则A部分的唯一出发点是向国家提供足够的适当信息以维护其保安的完整性。
4.39 为帮助确保人员、港口设施、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安全和保安,可能作为允许进港条件而要求的其他与船舶保安有关的实用信息的范例包括:
.1 《连续概要记录》中包含的信息;
.2 进行报告时的船位;
.3 船舶预期抵达港口时间;
.4 船员名单;
.5 船上货物的整体描述;
.6 乘客名单;
.7 第Ⅺ-2/5条要求携带的信息。
4.40 第Ⅺ-2/9.2.5条允许船舶的船长,在被告知沿岸国或港口国将根据第Ⅺ-2/9.2条采取监督措施后,撤消其船舶进港的意图。如果船长撤消该意图,将不再适用第Ⅺ-2/9条,所采取的任何其他步骤必须以国际法为依据并符合国际法。
附加规定
4.41 在所有情况下,如果拒绝船舶进港或驱逐船舶出港,应将所有已知的情况通知有关国家的当局。通知应包括以下已知内容:
.1 船名、船旗、船舶识别号、呼号、船型和货物;
.2 拒拒绝进入或驱逐出港口或港区的原因;
.3 任何不符合保安要求的性质(如适用);
.4 试图纠正任何不符合情况的详情,包括对船舶该航行所规定的条件(如适用);
.5 以前挂靠的港口和宣称将要挂靠的下一港口;
.6 离港时间和预计到达这些港口的时间;
.7 发给船舶的指令,例如沿途报告;
.8 可获得的船舶目前营运所处保安等级的信息;
.9 关于港口国与主管机关的任何通信的信息;
.10 作出报告的港口国内联络点,以便取得进一步信息;
.11 船员名单;以及
.12 任何其他有关信息。
4.42 需联系的相关国家包括船舶预期驶往下一港口航行沿途的国家,特别是在船舶意欲进入该沿岸国领海的情况下。其他有关国家还可能包括以前挂靠的港口,从而可以获得更进一步的信息,解决与以前挂靠港口有关的保安问题。
4.43 在实施监督和符合措施时,正式授权官员应确保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或步骤轻重适当。此种措施或步骤应合理而且其严厉程度和持续时间应为纠正或缓解不符合情况所需的最低限度。
4.44 第Ⅺ-2/9.3.3.1条中的“延误”一词也指在根据本条采取行动时,船舶被不当拒绝进港或不当驱逐出港的情况。
非缔约方船舶和小于公约尺寸的船舶
4.45 对于悬挂非本公约缔约国和非1988年安全公约议定书缔约国船旗的船舶,缔约国政府应不给此类船舶以更优惠待遇。所以,第Ⅺ-2/9条的要求和规则本部分的指导应适用于这些船舶。
4.46 小于公约尺寸的船舶将服从于本国维护保安的措施。采取此类措施应充分考虑到第Ⅺ-2章的要求和规则本部分提供的指导。
5 保安声明
综述
5.1 如果港口设施缔约国政府认为必要或船舶认为必要,应填写《保安声明》。
5.1.1 对《保安声明》的需要可在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的结果中表明。要求《保安声明》的原因和条件应在《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中规定。
5.1.2 对《保安声明》的需要可由主管机关为悬挂其船旗的船舶规定,或在船舶保安评估的结果中表明,并应在《船舶保安计划》中予以规定。
5.2 很可能在较高保安级别时,当船舶的保安等级高于其所进行交互活动的港口设施或另一船舶的保安等级时,或在由于该具体船舶,包括其货物或乘客的原因或由于港口环境的原因或上述因素的组合使船港界面活动或船到船活动对人员、财产或环境构成较高风险时,将要求《保安声明》。
5.2.1 在船舶或主管机关代表悬挂其船旗的船舶要求填写《保安声明》时,港口设施保安员或船舶保安员应对该请求作出回应,并与其讨论适当的保安措施。
5.3 港口设施保安员也可以在已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所确定的需引起特别注意的船港界面开始前要求《保安声明》。这种实例可包括乘客登离船舶、危险货物或有害物质的过驳或装卸。港口设施保安评估还可确定在人口密集地区或经济上重要的作业位置或其附近的设施将要求有《保安声明》。
5.4 《保安声明》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在船舶与港口设施或其他船舶之间就各方根据各自经批准的保安计划的规定所分别采取的保安措施达成协议。
5.4.1 已同意的《保安声明》应由港口设施与船舶、或船舶与另一船舶(如适用)共同签署并注明日期,以表明其符合第Ⅺ-2章和本规则A部分,并应包括其期限、有关保安等级和联络点。
5.4.2 保安等级的改变可能要求填写新的《保安声明》或对其加以修正。
5.5 《保安声明》应使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写成或用港口设施和船舶、或船舶与另一船舶双方(如适用)都熟悉的语言写成。
5.6 《保安声明》的样本见规则本部分的附录1。
6 公司的责任
6.1 第Ⅺ-2/5条要求公司向船舶的船长提供信息,以满足本条规定对公司的要求。这些信息应包括以下项目:
.1 负责指派船舶人员的部门,例如船舶管理公司、配员机构、承包商、特许经营者(如零售商店、娱乐场等);
.2 负责决定船舶使用的部门,包括期租租船人或光租租船人或任何其他具备此种能力的实体;和
.3 如果船舶按租船合同的条款使用,租船(期租或程租)合同各方的联系细节。
6.2 根据第Ⅺ-2/5条,公司有义务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对这些信息作出更新,并使其保持最新状态。
6.3 这些信息应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写成。
6.4 对于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这些信息应反映该日期的实际情况。
6.5 对于2004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和在2004年7月1日未服役的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从船舶实际投入运营的日期开始提供此信息,此信息应反映该日期的实际情况。
6.6 如果某船在2004年7月1日以后退出服役,应从船舶重新投入运营的日期开始提供此信息,此信息应反映该日期的实际情况。
6.7 如果与实际情况没有关系,以前提供的信息不必保留在船上。
6.8 如果船舶营运责任由另一公司承担,与曾营运该船舶的公司有关的信息不要求保留在船上。
此外,其他相关指导见第8、9和13段。
7 船舶保安
相关指导见第8、9和13段。
8 船舶保安评估
保安评估
8.1 公司保安员负责确保为公司船队中其所负责的每一艘须符合第Ⅺ-2章和本规则A部分规定的船舶开展船舶保安评估。尽管公司保安员并不必亲自履行与其职责范围相关的所有工作,但他们应对确保其得以妥善实施负有最终责任。
8.2 在开展船舶保安评估之前,公司保安员应确保充分利用已有的关于船舶将要靠泊或上下乘客的港口的威胁评估和港口设施及其保护措施的信息。公司保安员应研究以前关于类似保安需要的报告。在可行时,公司保安员应与船上和港口设施的适当人员会面,讨论评估的目的和方法。公司保安员应遵从缔约国政府所提供的具体指导。
8.3 船舶保安评估应涉及船上或船内的以下因素:
.1 物理保安;
.2 结构完整性;
.3 人员保护系统;
.4 程序性方针;
.5 无线电和电信系统,包括计算机系统和网络;
.6 其他如果被破坏或被用于非法窥测,会对船上或港口内的人员、财产、或操作构成危险。
8.4 参与船舶保安评估的人员应能够在以下方面取得专家的帮助:
.1 关于现行保安风险及其特征的知识;
.2 辨认和探察武器、危险物质和装置;
.3 在非歧视的基础上,辨认可能威胁保安者的特点和行为模式;
.4 用来逃避保安措施的技术;
.5 用于造成保安事件的方法;
.6 爆炸物对船舶结构和设备的影响;
.7 船舶保安;
.8 船港界面业务实践;
.9 应急计划、紧急防备和反应;
.10 物理保安;
.11 无线电和电信系统,包括计算机系统和网络;
.12 海洋工程;
.13 船舶和港口操作。
8.5 船舶保安员应取得并记录开展评估所需的信息,包括:
.1 船舶总布置图;
.2 应限制进入区域的位置,如驾驶台和第Ⅱ-2章所定义的A类机器处所和其他控制站等;
.3 船舶各实际和潜在的进入点的位置和功能;
.4 可能会影响船舶的脆弱性或保安的潮汐变化;
.5 货物处所和积载布置;
.6 船舶物料和关键维修设备的存放位置;
.7 非随身携带行李的存放位置;
.8 维持关键服务的紧急和备用设备;
.9 船舶人员的数目、任何现有保安职责和公司现有的任何培训要求实践;
.10 用于保护乘客和船舶人员的现有保安和安全设备;
.11 为确保船舶有序和安全紧急疏散而需保持的撤离和疏散路线以及集合站;
.12 与提供船舶/水上保安服务的私人保安公司签订的现有协议;
.13 现行有效的保安措施和程序,包括检查以及控制程序、身份查验系统、警戒和监视设备、人员身份证件和通信、警报、照明,进出控制和其他适当系统。
8.6 船舶保安评估应检查包括露天甲板在内的每一确定的入口,评估其被企图破坏船舶保安者利用的可能性。这里包括具有合法进入身份者以及那些企图非法进入者可用的入口。
8.7 船舶保安评估应考虑到在常规和紧急情况下现有保安措施、指南、程序和操作的持续相关性,并应确定保安指导,其中包括:
.1 限制区域;
.2 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的应急程序;
.3 对船舶人员、乘客、来访者、商贩、机修工和码头工人等的监督等级;
.4 保安巡逻的频次和有效性;
.5 控制进出的系统,包括身份查验系统;
.6 保安通信系统和程序;
.7 保安门、屏障和照明;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