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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防止汛期发生水污染事故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防止汛期发生水污染事故的通知
 (环办函[2004]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
  汛期已经来临,洪水冲刷地表土壤和岸边堆积物进入水体,面源污染将进一步加剧。为防止汛期干流和支流局部水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现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各级环保部门应对重点污染源、固体废弃物处置场和岸边堆积物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污染事故隐患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处置场和岸边堆积物应要求及时清理和整改。
  二、加强汛期环境监管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制定汛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加强对饮用水源等敏感水域的环境监管工作,在大雨、暴雨后组织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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