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5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经2003年11月21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
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出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它相关单证予以验放。
第三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请进境自用物品,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按照本规定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再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税。
对于应当征税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自用物品,海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海关依法免征税款。
第二章 进境自用物品监管
第四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境自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