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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鼓励相关行业软件开发部门转向产业化发展试点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鼓励相关行业软件开发部门
转向产业化发展试点的通知
(信部产[200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2000年国务院颁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制定了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投融资、出口等一系列优惠政策。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等9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国办发[2002]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各行业内的软件开发部门转变经营机制,走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的发展道路”。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和47号文件的精神,根据2004年全国信息产业工作会议有关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工作布署,我部决定推进各有关行业软件开发部门转变经营机制,开展软件产业化试点工作。鼓励、引导各行业有条件的应用软件开发部门转向产业化发展,更好地为本行业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化建设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试点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凡有成熟的软件产品、有较强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能力、在本行业具有技术和市场优势的行业性软件开发部门,自愿将其软件部分从原企业剥离出来,形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从事面向行业性应用软件开发和服务的经济实体,均可申请参加试点。
  二、试点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
  (一)汽车、机械、电力、建筑建材、纺织服装、石油化工、冶金、煤炭、船舶、交通、铁道、航天航空和农业等行业的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应用服务部门的软件产业化;
  (二)与传统产业结合、符合传统产业改造需求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企业信息化软件产品、行业信息化软件产品等;
  三、对列入试点企业的支持措施
  (一)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的试点企业,可以享受18号文件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二)申报我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及计算机应用“倍增计划”项目时,在规定范围内优先安排。
  (三)定期发布试点企业的相关软件产品目录,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及各行业应用单位择优推荐试点企业的产品;
  (四)鼓励和推动试点企业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优先安排其参与有关国际合作项目;
  (五)试点企业申请有关部委的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或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等)时,予以重点推介,并向有关投资机构推荐,以争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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