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如果集团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参与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而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成部分具有财务重大性,或可能导致集团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风险,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复核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如果认为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充分,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也可在必要时直接实施、或与其他注册会计师共同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第二十五条 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他注册会计师发现的问题对集团会计报表审计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其他注册会计师和组成部分管理当局讨论影响组成部分会计信息的重要事项,并在必要时直接实施、或与其他注册会计师共同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第六章 出具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第二十七条 集团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严格遵守《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不得变动准则规定的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格式和类型。
第二十八条 如果审计委托人、集团管理当局或其他利益相关者要求集团注册会计师披露《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规定之外的其他信息,例如集团审计情况、组成部分审计情况、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资本保值增值以及经济效益指标等,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专项报告或说明予以披露,不在审计报告中列示。
第二十九条 如果集团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且集团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相关的审计证据,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种范围限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三十条 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其他注册会计师沟通所发现的问题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如果存在对组成部分会计信息不重要且尚未调整的错报,当与其他组成部分尚未调整的错报汇总在一起时,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汇总的错报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