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悉组成部分会计信息将纳入集团会计报表;
(三)充分了解并遵循《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四)充分了解适用于集团会计报表的
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五)充分了解适用于集团会计报表审计的独立审计准则和相关要求,并按照准则和相关要求对组成部分会计信息实施审计;
(六)充分了解并遵循《
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等有关规定;
(七)知悉集团注册会计师将考虑利用自己的工作,以满足集团会计报表审计的要求。
第十九条 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其他注册会计师获取书面沟通文件,包括其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开始前提交的确认函,以及在完成审计工作时提交的报告或备忘录。
报告或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一)说明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的组成部分会计信息;(二)说明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工作范围;(三)确认已遵循集团注册会计师的要求;(四)说明其他注册会计师发现的问题、得出的结论以及形成的意见;(五)列出已发现但尚未调整的组成部分会计信息的错报。
第二十条 其他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书面沟通文件直接提交给集团注册会计师,无需向第三方分发。
第五章 考虑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充分性
第二十一条 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是否充分,以满足集团会计报表审计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集团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充分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单个组成部分的财务重大性;(二)组成部分是否可能导致集团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风险,以及风险的性质,例如舞弊风险;(三)在集团会计报表审计期间引起集团注册会计师关注的事项;(四)与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合作经历,对其他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审计资源以及质量控制程序的评价;(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参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