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如果单个组成部分不具有财务重大性,且很可能不会导致集团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风险,但与其他类似的组成部分累积在一起时,可能具有财务重大性,或导致集团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风险,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直接实施、或要求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工作:(一)根据集团注册会计师确定的重要性对组成部分会计信息实施审计;(二)针对重大风险领域实施特定审计程序;(三)对组成部分会计信息进行审阅;(四)在集团层次实施分析性程序。
第十四条 如果单个组成部分不具有财务重大性,也很可能不会导致集团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风险,且与其他类似的组成部分累积在一起时仍不具有财务重大性或导致集团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风险,集团注册会计师通常在集团层次上对此类组成部分实施分析性程序。
第四章 接触信息和沟通情况
第十五条 如果无法充分接触组成部分的信息、组成部分管理当局或其他注册会计师(包括审计工作底稿),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集团管理当局安排与组成部分管理当局接触,以获取必要的信息。
第十六条 如果对组成部分的信息、组成部分管理当局或其他注册会计师(包括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存在限制,且这种限制不能通过集团管理当局或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解决时,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种限制对集团会计报表审计的影响。
第十七条 如果决定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资格、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审计资源以及质量控制程序。
在了解其他注册会计师的情况时,集团注册会计师可以向其进行问卷调查,或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政府监管机构进行询问。
第十八条 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以便使其了解集团注册会计师的要求。沟通通常采用书面文件形式。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书面沟通文件中说明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工作范围,并要求其他注册会计师确认以下事项:
(一)确认已收到集团注册会计师的书面沟通文件,并告知集团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不能遵循特定要求的情形,或由于要求不清楚而需要集团注册会计师予以澄清;